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注:上述表格中56、57两项(文字标红处)内容已暂停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续期材料?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三)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四)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如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方面的证明性材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企业名称变更时: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企业迁址时: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迁址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四)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证书丢失损毁的,应补充有关补领的材料。

证书名称有误时:

(一)《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证书产品内容有误时:

(一)《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营业执照,企业加盖公章;

(三)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二)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以及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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